1、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包括使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服务场所招牌、店堂装饰、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价目表、奖券、办公文具、信笺以及其他与指定服务相关的用品上。
2、证据的关联性,主要体现在证据是否体现系争商标标识,或是否规范使用核定的商标标识;实际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与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是否相符;是否体现使用系争商标标识的时间;使用行为是否属于侵权使用等方面。
3、当涉及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时,需要提供关于使用该商标的宗旨、商品的品质或者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等;使用手续;权利、义务;违反使用管理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信息。
4、如果需要补发商标变更、转让、续展证明或其他相关文件,应向商标局提交相应的申请书。
5、证明商标是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为了证明服务商标的使用,需要提供多种类型的证据和材料,确保其真实性和关联性。
以下是服务商标使用证明的介绍模板,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相应的信息:
序号 | 证明材料类型 | 具体内容 | 证明效力说明 |
1 | 服务场所招牌 | 服务场所门口挂有商标标识的招牌照片 | 直接证明服务商标在实际服务场所的使用情况 |
2 | 服务介绍手册 | 服务介绍手册中包含商标标识,并注明注册号 | 证明商标在服务宣传材料中的使用 |
3 | 工作人员服务 | 工作人员的工作服、名片等物品上印有商标标识 | 证明商标在服务过程中的使用 |
4 | 服务合同 | 与客户签订的服务合同中明确标注商标名称和注册号 | 证明商标在商业活动中的使用 |
5 | 发票、收据 | 发票、收据上注明商标名称 | 证明商标在实际服务交易中的使用 |
6 | 宣传广告 | 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媒体上发布的广告中含有商标标识 | 证明商标在广告宣传中的使用 |
7 | 网络宣传 | 公司官方网站、社交媒体等平台上的宣传内容中含有商标标识 | 证明商标在网络宣传中的使用 |
8 | 展览会、博览会 | 在各级政府批准举办的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商标标识的印刷品、照片等 | 证明商标在商业展览活动中的使用 |
9 | 产品说明书、价目表 | 产品说明书、价目表等材料中包含商标标识 | 证明商标在服务过程中相关文件材料的使用 |
10 | 其他 | 其他与服务相关的用品,如奖券、办公文具、信笺等,上面印有商标标识 | 证明商标在服务相关用品中的广泛使用 |
请注意,以上介绍仅作为参考模板,实际使用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调整和补充,确保所有提供的证明材料均为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而非象征性使用,这些证明材料将有助于证明服务商标在实际商业活动中的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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