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生产、经营者不可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等地方。
以下是关于生产、经营者是否可以使用“驰名商标”字样于商品、商品包装等地方的介绍说明:
序号 | 使用情况 | 是否允许使用“驰名商标”字样 | 法律依据 |
1 | 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 | 不允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 |
2 | 广告宣传 | 不允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 |
3 | 展览 | 不允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 |
4 | 其他商业活动 | 不允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 |
5 | 已进入流通领域的商品 | 允许 | 2014年5月1日以前已进入流通领域的商品,可继续销售,不受新修正商标法限制 |
请注意,即使对于已进入流通领域的商品允许使用“驰名商标”字样,但驰名商标持有人仍需承担违法责任,由其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其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如发现违法行为,应将其移送给驰名商标持有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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