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文件的日期,通常以以下几种方式为准:
1、邮寄日期:如果你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文件,那么提交日期通常被认为是你寄出邮件的日期,你需要保留邮寄的收据或者跟踪号码,以便证明你的提交日期。
2、传真日期:如果你通过传真的方式提交文件,那么提交日期通常被认为是你发送传真的日期,你需要保留传真的确认页或者传真日志,以便证明你的提交日期。
3、电子邮件日期:如果你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提交文件,那么提交日期通常被认为是你发送邮件的日期,你需要保留电子邮件的发送记录,以便证明你的提交日期。
4、在线提交日期:如果你通过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在线系统提交文件,那么提交日期通常被认为是你点击“提交”按钮的日期,你需要保留在线系统的提交记录,以便证明你的提交日期。
请注意,不同的机构可能有不同的规定,所以在提交文件之前,你应该先查阅相关的规定和指南,如果有任何疑问,你也可以直接联系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咨询。
以下是一个简化的介绍,说明了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文件的日期认定方式:
提交方式 | 日期认定为准 |
直接递交 | 提交日(递交日) |
邮寄 | 邮戳日(寄出的邮戳日) |
数据电文 | 发出日(文件发出之日) |
公告方式 | 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视为送达 |
注:
– 如果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以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实际收到日为准,除非当事人能提供实际邮戳日的证据。
– 数据电文方式送达必须经过当事人同意,且自文件发出之日满十五日视为送达。
– 如果通过上述方式无法送达,可以使用公告方式,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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