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具体包括: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商标近似或商品类似的情形,认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需要满足“容易导致混淆”这个条件。《标准》第二十条规定“商标法规定的容易导致混淆包括以下情形:(一)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涉案商品或者服务是由注册商标权利人生产或者提供;(二)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涉案商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与注册商标权利人存在投资、许可、加盟或者合作等关系”,这意味着“容易导致混淆”只需要具备混淆的可能性,不需要造成混淆的事实。
以下是按照《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介绍:
序号 | 侵犯行为描述 |
1 |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
2 | 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 |
两种行为均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所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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