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代理机构在申请市场主体注销登记或者自行决定不再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前,或者自接到撤销、吊销决定书、永久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需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妥善处理未办结的商标代理业务,在这期间,他们需要通知委托人办理商标代理变更,或者经委托人同意与其他已经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签订业务移转协议。
以下是一个简单的介绍,展示了商标代理机构停止受理商标代理业务的期限:
商标代理机构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停止受理业务期限 |
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91110102757741329W | 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南街6号院1号楼14层1410 | 张海庆 | 12个月 |
请注意,上表中的信息仅为示例,实际情况请以官方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停止受理业务期限为12个月,指的是该商标代理机构在受到处罚期间,不得开展商标代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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