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争议与商标异议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在多个方面存在显著的区别:
1、实质不同:商标争议实质上是对注册商标在先注册人的一项特殊保护措施;而商标异议实质上是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所进行的社会异议,包括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或在先申请人的异议。
2、内容不同:争议的内容主要涉及权利争执,可能涉及到双方商标的相似性、使用范围等;而异议的内容主要是对初步审定的商标发生异议,可能涉及到商标的创新性、独特性等问题。
3、提出主体不同:争议人是特定的,即必须是在先注册人;而异议人则不是特定的,可以是任何机关、团体、企业或者个人,包括在先注册人。
4、提出时间不同:争议是在被争议商标核准注册后提出,通常是在发给商标注册证五年内;而异议是在初步审定阶段提出,通常是在《商标公告》上刊登三个月内。
5、处理机构不同:商标争议需要直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而商标异议则向商标局提出。
6、提出原因不同:争议的提出通常必须是被争议商标与争议申请人的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相同或近似;异议除上述原因外,还可能因为违反《商标法》规定的禁用条款或其他规定等。
商标争议和商标异议虽然都涉及到商标注册和使用的问题,但它们的侧重点、处理程序和涉及的法律依据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了解这些区别有助于企业和个人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商标权益。
序号 | 项目 | 商标异议 | 商标争议 |
1 | 定义 | 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的不同意见 | 已注册的商标之间因相同或近似产生的权利争端 |
2 | 时间点 | 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 | 被争议商标核准注册后五年内(驰名商标除外) |
3 | 目的 | 监督商标局公正、公开地进行商标确权 | 保护在先注册商标权利,解决商标权利争端 |
4 | 申请主体 | 任何单位或个人 | 在先注册的商标注册人 |
5 | 提出原因 | 认为商标与注册在先或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 | 认为他人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在先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 |
6 | 法律依据 | 《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 | 《商标法》 |
7 | 处理机构 | 商标局 | 商标评审委员会 |
8 | 作用 | 避免日后产生商标纠纷,保护在先权利人利益 | 解决已产生的商标权利争端,保护在先注册商标权益 |
9 | 社会意义 | 加强社会公众对商标审查工作的监督,减少工作失误 | 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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