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33条明文规定:“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这意味着,当申请人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时,必须确保修改的内容并未超出原先在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所提及的范围,如果修改内容超出了这一范围,那么这样的修改将被视为无效。
这一条款的立法初衷是为了确保专利申请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在实践中,专利申请文件在申请后常常会有所修改,但由于各种原因,如为了增加专利的保护范围或改进其技术内容等,申请人可能会试图对其进行超出原始描述范围的修改,为了防止申请人通过不正当手段扩大专利的保护范围,从而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或影响公众利益,《专利法》对此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
以下是关于专利法第33条的介绍概述:
序号 | 法律条文内容 |
1 | 专利法第33条: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
2 | 修改范围限制: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
3 | 修改范围限制: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
4 | 修改原则:遵循先申请原则,即不允许将申请日之后做出的发明创造内容添加到原申请文件中。 |
5 | 修改时机:对于发明专利申请,可以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提出主动修改。 |
6 | 修改时机:对于实用新型申请和外观设计申请,申请人可在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提出主动修改。 |
7 | 修改类型:包括但不限于变更独立权利要求的主题类型、主题名称、包含的技术特征,增加或删除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修改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或限定部分。 |
8 | 审查要求: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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