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案件的管辖是由多个因素决定的,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七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和最近发布的相关通知,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了具有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及其管辖区域和标准,涉及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涉驰名商标认定的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也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行政案件,或者有关商标的其他行政行为的案件,也属于商标案件的范畴,在确定具体管辖时,还可能涉及到复杂的法律问题和司法解释,如果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商标侵权案件的管辖是一个相对复杂的过程,涉及多个法院级别和地区,并受到多种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的影响,对于具体的商标侵权案件,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以获取详细和准确的指导。
以下是一个简化的介绍,概述了商标侵权案件的管辖规定:
管辖依据 | 描述 |
侵权行为实施地 | 侵权行为发生的地点,如侵权商品的生产、销售、展示地 |
侵权商品储藏地 | 大量或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的地点 |
查封扣押地 | 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的地点 |
被告住所地 | 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或主要营业地 |
共同诉讼选择 | 当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
商标民事纠纷级别 | 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部分基层人民法院经批准也可受理 |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的具体规定可能有所差异,具体案件管辖还需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知识产权类案件较为特殊,务必确认法院具有管辖权,以免造成无效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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