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对象:商标是用来标识商品或服务的,仅能用在商品或服务上;而域名是用来表示互联网上的计算机或计算机组的。
2、标志性基础:商标和域名都被视为商业标志,具有识别功能,但它们的标志性基础不同,商标是用来区别一个经营者的品牌或服务和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的标记。
3、法律特性:
唯一性与多重性:域名是唯一的,每个域名只能对应一个网站,而商标可以有多个相似的,例如同一个品牌的不同产品线。
全球性与地域性:域名具有全球性,一旦注册,可以在国际范围内使用,而商标则受到地域性的限制,需要在每个国家或地区分别注册。
无相似性限制与相似性禁止:域名注册没有明确的相似性限制,即使与已注册的域名非常相似也可以注册,但商标则禁止与已注册的商标产生混淆的相似性。
注册原则与取得途径:域名和商标的注册原则和取得途径也有所不同。
4、组成元素:域名只能由文字、数字组成,包括中文、拼音、外文域名,而商标除了文字、数字外,还可以由图形构成,由文字、数字与图形的组合构成。
5、显著性要求:在某些国家,如美国,域名不要求显著性,域名可以是行业名称或商品通用名称,而且越是不显著、通用的域名,其市场价格就越高。
6、冲突与保护:域名与商标之间可能存在冲突,例如注册域名中含有他人已经注册商标的名称,或者其他人恶意抢注域名等。
对比项 | 域名 | 商标 |
适用对象 | 用于标识计算机用户,作为网络中计算机的地址 | 用于标识商品或服务,区别不同来源的商品或服务 |
标识性基础 | 基于唯一性,由计算机系统识别,不会出现混淆情况 | 基于显著性,需具有区别力,便于人识别,避免与其他商标混淆 |
排他性基础 | 全球范围内具有唯一性,不同主体不可使用相同域名 | 在同类商品或服务中以及注册地域范围内具有排他性 |
唯一性 | 在整个互联网上唯一,不同域名之间可以精确区分 | 在同类商品或服务中唯一,不同商标之间需具有显著性区别 |
地域性 | 全球性,无地域限制 | 具有地域性,需在各国分别注册,具有相对排他性 |
注册原则 | 先到先得,无相似性限制,遵循国际互联网域名分配原则 | 禁止相似性,需具有显著性,遵循各国商标法律法规 |
功能 | 便于访问者识别和记住网络中计算机的地址 | 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促使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承担责任 |
广告宣传 | 具有广告宣传作用,可增强企业品牌形象 | 具有广告宣传作用,是品牌的重要组成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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