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侵犯商标权后,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进行处理,具体的处理方式如下:
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2、如果违法经营额达到五万元以上,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如果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于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
4、对于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如果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时,可以行使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查阅、复制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等权利。
序号 | 处理措施 | 法律依据 |
1 | 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 《商标法》第六十条 |
2 | 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 《商标法》第六十条 |
3 | 罚款: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商标法》第六十条 |
4 | 从重处罚: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 | 《商标法》第六十条 |
5 | 责令停止销售: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 《商标法》第六十条 |
6 | 调解: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 | 《商标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7 | 中止案件查处: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对商标权属存在争议或权利人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中止案件的查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8 | 恢复或终结案件查处程序: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或者终结案件查处程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 |
介绍仅供参考,具体处理措施需根据实际情况及法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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