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注册商标,是指未获得国家主管机关的注册,使用人不具有商标专用权的商标,尽管未注册商标不享有商标的专用权,不能援引《商标法》进行保护,但对其进行保护仍然具有重要意义,从保护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出发,我国《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未注册商标,尤其是已经建立了一定商誉的未注册商标,本身就是经营者的一项无形资产,代表了经营者的形象,它是经营者赖以吸引消费者购买其产品和服务的最重要最直接的桥梁,凝结了经营者的智慧和资金投入,能给经营者带来持续的经济回报,这种商业信誉是企业的一项权益,商标所有人在这种权益因他人侵犯而遭受损害之时可以提出“仿冒”之诉进行救济。
我国当前的商标法对已注册商标提供了充分和高度的保护,而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则相对较弱,为了更好地维护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我国应考虑修改商标法及有关的法律制度,确保未注册商标得到适当的保护,对于已经建立了一定声誉的未注册商标,可以通过其他法律途径如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进行保护。
对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不仅有助于维护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还有助于促进市场的公平竞争和经济的健康发展。
保护途径 | 法律依据 | 条件或要求 | 说明 |
诚实信用原则 | 《民法通则》、《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 抢注、使用他人未注册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 对未注册商标提供概括性保护 |
知名度保护 | 《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等 | 未注册商标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具有较高知名程度 | 根据知名程度提供不同限度的保护 |
著作权保护 | 《著作权法》 | 未注册商标具有较高显著性,符合美术作品保护条件 | 对具有美术作品属性的未注册商标提供版权保护 |
反不正当竞争法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款 | 知名商标和驰名商标在市场交易中被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 | 对知名商标和驰名商标提供补充保护 |
商标使用保护 | 《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情形 | 未注册商标在中国境内先于冲突权利使用,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 对未注册商标提供对抗效力,禁止在后的冲突商标注册或使用 |
接触或知名度要件 | 《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 与未注册商标使用人有权利冲突的一方曾接触过未注册商标,知晓其存在 | 知名度越高,未注册商标获得的保护力度越强 |
请注意,介绍中的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保护情况还需结合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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