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查到的资料,未注册商标也应进行保护,我国《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未注册商标,尤其是已经建立了一定商誉的未注册商标,本身就是经营者的一项无形资产,代表了经营者的形象,是经营者赖以吸引消费者购买其产品和服务的最重要最直接的桥梁,凝结了经营者的智慧和资金投入,能给经营者带来持续的经济回报,属于合法的民事权益,理应受到他人的尊重和法律的保护,将已经建立起一定声誉的未注册商标作为一项民事权益进行保护,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
序号 | 保护对象 | 保护条件 | 法律依据 | 保护措施 |
1 | 未注册的驰名商标 | – 与已注册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 – 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混淆 |
《商标法》第十三条 | – 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
2 | 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未注册商标 | – 未达到驰名商标标准,但具有一定影响力 – 在先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 |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九条第三款 | – 禁止他人恶意抢注 – 在原使用范围内可继续使用 |
3 | 存在特殊关系情形下的未注册商标 | – 代理、代表关系下抢注行为 – 与在先使用人存在特定关系 |
《商标法》第十五条 | – 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 商标所有人可提出异议维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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