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标法》第四十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的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
续展次数 | 续展后有效期 |
第一次续展 | 10年 |
第二次续展 | 10年 |
第三次续展 | 10年 |
… | … |
第n次续展 | 10年 |
注:商标续展次数没有限制,每次续展的有效期均为10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商标注册人应在商标有效期满前12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或者在商标有效期满后6个月内(宽展期内)申请续展注册,但需支付延迟费,宽展期内未提出申请的,商标将被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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