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以下情形可能导致商标不予注册: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1、申请注册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即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对于这类申请,商标注册部门应当依法驳回,不予公告。

2、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已注册或已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可能会引起混淆,如果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在公告期内,因违反相关规定的理由被提出异议,并且商标注册部门经审查认为异议理由成立,那么应当依法作出不予注册决定。

3、申请注册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其他相关规定,例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或者与红十字会、红新月会等有关的标志;或者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等。

4、申请注册的商标中含有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内容,例如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不得误导公众等。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上述情形,申请人可以通过商标评审程序来请求复审或无效宣告,如果申请人选择委托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这些机构可以为您提供专业的咨询和服务。

以下是一个关于被代理人提出异议后,商标不予注册的情形的介绍:

异议情形 描述 法律依据
1. 商标相同或近似 被异议商标与已注册商标在字形、图形、颜色、声音等方面相同或近似,易导致公众混淆。 《商标法》第十三条:商标与他人已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不得注册。
2. 抢先注册他人未注册商标 被异议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抢先注册了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 《商标法》第十五条: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不得注册。
3. 恶意注册 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是出于恶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商标法》第四十一条:恶意注册的,不得注册。
4. 侵犯他人在先权利 被异议商标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姓名权、肖像权等在先权利。 《商标法》第四十二条: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不得注册。
5. 商标缺乏显著性 被异议商标缺乏显著性,不具备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 《商标法》第十一条:缺乏显著特征的,不得注册。
6. 商标含有禁止性内容 被异议商标含有国家名称、国旗、国徽等禁止性内容。 《商标法》第十条:含有禁止性内容的,不得注册。
7. 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如摹仿他人知名商标。 《商标法》第七条: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不得注册。
8. 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 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商标法》第四十三条:易产生不良影响的,不得注册。
9. 未按要求提交申请文件或补充材料 被异议商标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要求提交申请文件或补充材料。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未按要求提交申请文件或补充材料的,不予注册。

请注意,以上介绍仅作为参考,具体情形需结合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分析,在实际操作中,商标局会根据异议人提出的异议理由、相关证据等进行审查,最终决定是否准予商标注册。

图片来源于互联网,如侵权请联系管理员。发布者:观察员,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www.kname.net/ask/61505.html

(0)
观察员观察员
上一篇 2024年6月18日 05:46
下一篇 2024年6月18日 05:47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