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申请人撤回商标评审申请的,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提出评审申请,申请人可以针对对方当事人就同一争议事实提出的评审申请另行提出评审申请。
如果您撤回了商标评审申请,您将不能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提出评审申请,您可以针对对方当事人就同一争议事实提出的评审申请另行提出评审申请。
以下是一个关于“申请人撤回商标评审申请能否再次提出评审申请”的介绍:
序号 | 撤回评审申请后能否再次提出评审申请 | 法律依据 |
1 | 不能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申请人撤回商标评审申请的,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申请已经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的,任何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经不予注册复审程序予以核准注册后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除外。 |
2 | 特殊情况除外 | 1. 经不予注册复审程序予以核准注册后,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 |
介绍说明:
– 根据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一般情况下,申请人撤回商标评审申请后,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
– 在特殊情况下,如经过不予注册复审程序予以核准注册后,申请人可以提起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这属于撤回评审申请后可以再次提出评审申请的例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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