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是违法的,当某人为侵犯他人的商标专用权提供如仓储、运输、邮寄、印制、隐匿、经营场所、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等服务或设施时,这就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提供便利条件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并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维护商标信誉,并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我国已经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管理商标的使用和注册。
以下是按照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关于提供便利条件的情形的介绍:
序号 | 提供便利条件的情形 | 法律依据 |
1 | 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服务 |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
2 | 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邮寄服务 |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
3 | 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隐匿服务 |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
4 | 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广告宣传服务 |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
5 | 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销售渠道 |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
6 | 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技术支持 |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
7 | 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网络平台服务 |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
介绍列举了部分提供便利条件的情形,实际案件中可能还有其他形式的便利条件,均需按照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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