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类、第32类、第35类和第30类,这些分类包括了酒精及酒精饮料、啤酒及非酒精饮料、广告商业管理和办公事务、咖啡茶可可及代用品等不同的领域 。
在第33类中,主要涵盖了酒精饮料,酒精饮料的原汁和浓缩汁,具体而言,这一类别包括葡萄酒、加烈葡萄酒、含酒精的苹果酒和梨酒、烈酒、利口酒以及酒精饮料原汁、果酒(含酒精)、苦味酒等,需要注意的是,医用饮料(第五类)、无酒精饮料(第三十二类)、啤酒(第三十二类)以及制作酒精饮料用无酒精混合物(例如软饮料、苏打水)并不属于本类别的范围。
总体而言,在注册商标时,申请人需要依据尼斯分类以及提交申请时施行的《区分表》进行申报,对于未列入《区分表》的商品或服务,可以比照标准名称,根据类别标题、注释等进行申报,如果根据上述标准无法准确分类,还可以按照商品和服务分类原则进行申报。
酒精相关的商标分类主要属于以下两类,以下是详细的分类介绍:
商标分类 | 群组号 | 小项号 | 描述 |
第33类 | 3301 | 酒精饮料(啤酒除外) | |
第1类 | 0102 | 010040 | 工业用酒精 |
以下是第33类3301群组中酒精饮料相关的具体小项类别示例:
小项类别 | 描述 |
3301.1 | 葡萄酒 |
3301.2 | 白兰地 |
3301.3 | 威士忌 |
3301.4 | 伏特加 |
3301.5 | 烈酒(饮料) |
3301.6 | 果酒(含酒精) |
3301.7 | 鸡尾酒 |
3301.8 | 食用酒精 |
3301.9 | 料酒 |
3301.10 | 红酒 |
请注意,上述介绍仅为示例,实际注册时,需要根据具体产品特性选择合适的类别和小项,商标分类和小项号可能会随着商标局的规定更新而发生变化,具体注册时应以商标局最新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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