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其回避:
(一)是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在处理相关事务时能够保持公正和客观,如果工作人员与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存在近亲属关系,可能存在利益冲突或偏见,从而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审理,当出现上述情形时,工作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同时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以确保商标审查和评审过程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以下是一个简化的介绍,列出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工作人员需要回避的情形:
序号 | 回避情形 | 说明 |
1 | 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 | 工作人员与当事人之间存在亲属关系、经济利益关系等可能导致公正执行公务受到影响的情形 |
2 | 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 | 如父母、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以及兄弟姐妹等近亲属关系 |
3 | 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 如朋友、同事、师生等关系,可能导致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不能保持公正、客观的态度 |
4 | 曾经担任过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 工作人员曾作为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辩护人参与相关案件,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
5 | 与当事人有其他业务关系 | 如与当事人存在业务合作、竞争等关系,可能影响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的公正性 |
6 | 对当事人有偏见或者有成见 | 工作人员因个人情感、观点等原因对当事人有成见或偏见,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
请注意,以上介绍仅为简化示例,实际回避情形可能更加详细,具体应以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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