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评审委员会在收到商标评审申请书后,将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1、商标评审委员会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如果经审查发现申请符合受理条件,则会予以受理。
2、如果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商标评审委员会将不予受理,并会书面通知申请人,同时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3、若申请材料需要补正,商标评审委员会会通知申请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的30日内进行补正。
4、如果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了补正但仍然不符合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将不予受理,并会再次书面通知申请人及其说明理由。
5、如果申请人在规定的补正期限内未进行补正,其申请将被视为撤回。
6、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及其副本;未在规定期限内答辩的,不影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
7、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审理不服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的复审案件时,应当通知原异议人参加并提出意见。
8、在整个评审过程中,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不服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决定的复审案件。
申请人或商标代理机构在收到《缴费通知书》后,应在15日内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完成缴费。
以下是一个简化的介绍,概述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商标评审申请书后的处理流程:
处理步骤 | 具体操作 | 时间限制 | 备注 | |
1 | 接收申请书 |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商标评审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 ||
2 | 初步审查 | 商标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书及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以确定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 ||
3 | 通知受理结果 | 符合条件:予以受理 不符合条件: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
如不符合条件,需在通知中告知申请人补正事项 | |
4 | 补正通知 | 如需补正,通知申请人 | 30日内补正 | 申请人需在规定时间内补正材料 |
5 | 补正审查 | 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补正后的材料进行审查 | ||
6 | 受理决定 | 补正合格:予以受理 补正不合格:视为撤回申请 |
商标评审委员会书面通知申请人受理决定 | |
7 | 发送副本 | 将申请书副本发送给对方当事人 | 通知对方当事人提交答辩材料 | |
8 | 答辩期限 | 限对方当事人30日内答辩 | 对方当事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答辩材料 | |
9 | 答辩审查 | 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对方当事人的答辩材料 | ||
10 | 评审决定 | 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评审决定 | 9个月内 | 特殊情况可延长3个月 |
11 | 通知评审结果 | 书面通知申请人评审结果 | 申请人如不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
这个介绍仅供参考,具体流程可能因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请注意,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实际操作中还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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