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评审委员会复查时,哪些情形可以中止审查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复查时,可以中止审查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

商标评审委员会复查时,哪些情形可以中止审查

1、系争商标或者引证商标处于注册人名义变更、转让程序中且变更、转让后系争商标或者引证商标不再存在权利冲突的;

2、引证商标已过有效期处于续展程序或者续展宽展期的;

3、引证商标处于注销或者撤回申请程序的;

4、引证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案件审理时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尚未满一年的;

5、引证商标涉及的案件已有结论等待结论生效或者执行生效判决等待重裁的。

序号 中止审查情形 法律依据或说明
1 涉及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
2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复审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查期限 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3 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并申请复审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需要中止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
4 商标局在异议审查过程中,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并需要延长审查期限 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5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有关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裁决,可能影响审查结果的 根据《评审案件中止情形规范》解读,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实际工作中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中止审查

请注意,以上介绍仅供参考,具体情形可能因法律法规的变化和实际案件情况而有所不同,如有需要,请以官方发布的法律法规和实际操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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