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商标局会在收到撤销申请后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会作出撤销决定,具体时间可能会因为案件的复杂程度而有所不同,但一般情况下,商标局会在收到撤销申请之日起一年内作出决定。
审查阶段 | 时限(月) |
商标局收到撤销申请之日起做出决定的期限 | 9 |
特殊情况下,经国家商标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延长的期限 | 3 |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做出决定的期限 | 9 |
特殊情况下,经国家商标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延长的期限 | 3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商标局在收到撤销注册商标的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经国家商标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如果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同样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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