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情形主要包括:
1、不符合《商标法》相关规定的商标。
2、同他人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
对于这些被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会采取书面通知的方式告知商标注册申请人,若商标注册申请人对此不服,他们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由该委员会进一步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序号 | 驳回情形 | 法律依据 |
1 | 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形式 | 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
2 | 提交虚假的申请材料 | 商标法相关规定 |
3 | 未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 | 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
4 | 申请注册的商标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 | 商标法第三十条 |
5 | 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 商标法第三十条 |
6 | 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 商标法第三十条 |
7 | 商标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 商标法第三十条及《商标审查标准》相关规定 |
请注意,以上介绍仅列举了部分常见的驳回情形,实际审查过程中可能还有其他原因导致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企业在申请商标时,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符合注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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