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连续三年不使用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如果一个注册商标连续3年无正当理由不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商标,在提交这样的申请时,应明确指出有关情况。

商标注册连续三年不使用

用以证明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下的证据材料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显示出使用的商标标识;

2、显示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或服务上;

3、显示使用商标的人,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和经其许可的他人;

4、如存在许可使用关系,应提供相应证明;

5、显示商标的使用日期,并且应在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

6、证明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

值得注意的是,以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为由申请撤销注册商标的,应当自该注册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满3年后提出申请,商标局会通知注册人提供撤销申请日之前三年内在中国大陆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或是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对于商标局作出的撤三案件决定,当事人还可以进一步向商标评审部门申请复审,甚至针对评审结果向法院提起一审和二审诉讼。

如果您所注册的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没有使用,可能会面临被撤销的风险,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如果商标注册后连续三年不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撤销该商标,以下是一个简单的介绍模板,用于记录相关信息,以便于处理此类问题:

序号 商标注册号 商标名称 注册日期 连续未使用起始日期 未使用原因 是否已采取行动 采取行动的日期 备注
1 XXXXXXXX 商标名称 YYYY-MM-DD YYYY-MM-DD 具体原因 是/否 YYYY-MM-DD 说明
2 XXXXXXXX 商标名称 YYYY-MM-DD YYYY-MM-DD 具体原因 是/否 YYYY-MM-DD 说明
3 XXXXXXXX 商标名称 YYYY-MM-DD YYYY-MM-DD 具体原因 是/否 YYYY-MM-DD 说明

以下是对介绍中各列的说明:

1、序号:记录每个商标的编号,方便管理。

2、商标注册号:填写商标的注册号码。

3、商标名称:填写商标的名称。

4、注册日期:填写商标的注册日期。

5、连续未使用起始日期:填写商标开始未使用的日期。

6、未使用原因:简要说明商标未使用的原因,如市场策略调整、生产困难等。

7、是否已采取行动:如果已经采取了应对措施,如使用商标、提交使用证据等,请在此栏注明。

8、采取行动的日期:填写采取行动的日期。

9、备注:如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请在此栏填写。

在处理此类问题时,请务必尽快采取行动,以确保商标权益不受损害,如果需要,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便提供更具体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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