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对商标权属存在争议或者权利人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中止案件的查处。
如果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情形编号 | 中止情形描述 |
1 | 商标权属存在争议 |
2 | 权利人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 |
3 | 涉案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案件正在审理中 |
4 | 涉案当事人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案件正在审理中 |
5 | 涉案物品需要进行鉴定,尚未取得鉴定结果 |
6 | 案件涉及其他刑事案件,需等待刑事案件审理结果 |
7 | 其他依法应当中止案件查处的情形 |
需要注意的是,中止原因消除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恢复或终结案件查处程序,上述介绍仅列出了一般情形,实际操作中还需结合具体法律法规和案件情况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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