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时,如果销售者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通报侵权商品提供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当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此类事件时,一旦认定侵权行为成立,将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如果违法经营额达到五万元以上,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销售者不知道其销售的商品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但如果行为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其所销售的商品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仍然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销售商在进行商品采购时,应尽量确保商品的合法性,避免涉及到侵权行为。
下面是一个简化的介绍,描述了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处理方式:
处理措施 | 具体内容 |
初步处理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
情形1 | 能证明商品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 |
处理结果 |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
情形2 | 无法证明商品合法取得或未说明提供者的 |
处理结果 | 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
– 没收、销毁侵权商品 | 对侵权商品进行没收和销毁 |
– 罚款 | 根据违法经营额,可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或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其他 | 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从重处罚 |
请注意,这个介绍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简化而成的,实际处理过程中可能会涉及更多细节和具体规定,如有需要,请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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