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异议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包括涉案商标尚未刊登初步审定公告、异议申请在初步审定公告当天提出和异议申请日期超过法律规定的异议期限三种。
– 商标异议申请人主体不适格的。
– 未在申请异议的时间期限内提出申请的。
– 申请异议的材料不齐全的。
以下是商标异议申请中,商标局不予受理的情形介绍:
序号 | 不予受理的情形 | 法律依据 |
1 | 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申请 |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
2 | 申请人主体资格、异议理由不符合商标法第三十三条 |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
3 | 无明确的异议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 |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
4 | 同一异议人以相同的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针对同一商标再次提出异议申请 |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
5 | 对未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 | 未见明确法律依据,但实践中商标局不受理此类异议申请 |
6 | 超出法律规定异议期限的 | 未见明确法律依据,但实践中商标局不受理此类异议申请 |
7 | 商标异议申请中没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 |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
8 | 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商标异议规费的 | 未见明确法律依据,但实践中商标局不受理此类异议申请 |
9 | 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补正或未按要求补正的 | 未见明确法律依据,但实践中商标局不受理此类异议申请 |
请注意,以上介绍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规定和实践操作可能会有所变化,如有疑问,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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