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商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以下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

哪些商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

2、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3、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4、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5、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6、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7、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商标法还规定了其他一些情况,例如违反了关于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已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业务关系抢注未注册商标的规定以及商标中包含虚假地理标志的规定,这些情况也会导致商标不被注册并禁止使用。

在考虑商标名称时,除了判断是否有相同或相似的在先商标外,还需要评估是否违反了上述禁止性规定,对于商标名称的检索评估,应当全面且专业地进行分析判断,以提高注册成功率。

以下是一个简单的介绍,列出了在中国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商标类型:

序号 商标类型 说明
1 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等 这些标志具有强烈的国家象征意义,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 国家名称、国旗、国歌、军歌等文字、图形 这些文字和图形容易引起误解,损害国家尊严,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3 政治人物、历史人物的名字、肖像 为了尊重这些人物,避免造成不良影响,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4 宗教符号、宗教用语 为尊重宗教信仰,避免引起宗教冲突,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5 有损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词语、图形 如涉及暴力、色情、恶俗等内容的商标,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6 有害于社会主义制度、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的词语、图形 这些商标可能引起社会不稳定,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7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为了避免引起混淆,损害他人利益,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8 外国国旗、国徽、军旗、军徽等 尊重他国主权,避免引起外交纷争,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9 恶意抄袭、模仿他人已注册商标 为了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10 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 这些商标缺乏显著性,容易引起混淆,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请注意,这个介绍仅作为参考,具体规定可能会根据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变化而调整,在实际操作中,请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等相关部门的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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