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的认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进行的,以保护驰名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驰名商标被定义为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广为人知的商标,这里的相关公众不仅包括使用商标所标示商品的消费者,还包括生产这些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
驰名商标的认定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这意味着,对于每一个商标,都需要针对其独特的情况来进行认定,并且只有在商标权益受到侵犯时,才会进行被动的保护,驰名商标的认定也是按需认定的,即根据当事人请求和案件审理的需要来进行。
当商标持有人需要对已认定为驰名的商标进行扩大到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特殊保护时(即驰名商标的再次保护),也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是否应当对某一商标进行驰名商标的认定,需要考虑的因素往往在于该权利商标核定使用的范围,与被诉侵权行为之间是否存在相同或相似性,即是否存在跨类保护的需要。
以下是根据2024年商标法规定,对驰名商标认定所需考虑的因素以及相应的证据材料整理的介绍:
序号 | 认定因素 | 证据材料示例 |
1 | 相关公众对商标的知晓程度 | – 市场调查报告 – 消费者问卷调查结果 – 商标知名度排名数据 |
2 | 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 – 商标注册证书及注册历史 – 商标使用时间证明材料 |
3 | 商标的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 – 广告宣传合同及执行情况 – 宣传活动报道 – 广告投放量及投放范围数据 |
4 | 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 – 商标曾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判决书或裁定书 – 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认定决定 |
5 | 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 – 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数据 – 销售区域及市场份额 |
请注意,以上介绍仅作为参考,具体认定驰名商标还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会综合考虑以上各项因素,但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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