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这一因素衡量的是公众对商标的认知程度和广泛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商标的使用时间越长,证明其稳定性和影响力越大。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这包括广告宣传、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以往是否因为侵权或其他原因进行过维权,及其结果如何。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其他可能影响商标驰名度的因素。
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综合考虑上述各项因素,但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为前提,驰名商标的认定还应重点考虑的因素有: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使用的持续时间以及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以下是一个介绍,列出了认定驰名商标时需要考虑的因素:
序号 | 考虑因素 | 说明 |
1 | 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 反映商标在市场上的知名度,包括消费者、行业内人士等对商标的认知程度 |
2 | 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 商标在市场上的使用时间,越长越能证明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
3 | 商标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 商标宣传的投入和效果,包括广告、促销活动等,以及宣传的覆盖范围 |
4 | 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 商标在国内外曾经作为驰名商标受到保护的案例,如商标侵权案件判决等 |
5 | 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 包括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以及其他证明商标知名度的证据 |
这些因素在认定驰名商标时需要综合考虑,但并非必须全部满足,具体认定过程中,还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和证据材料进行综合判断。
图片来源于互联网,如侵权请联系管理员。发布者:观察员,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www.kname.net/ask/6204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