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查阅、复制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等。
序号 | 职权内容 |
1 | 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 |
2 | 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
3 | 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
4 | 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
5 | 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对商标权属存在争议或者权利人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中止案件的查处,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或者终结案件查处程序 |
6 | 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及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的材料、工具 |
7 | 对侵权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
请注意,这些职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旨在保护商标权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实际操作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法行使这些职权,对侵犯商标权的行为进行查处。
图片来源于互联网,如侵权请联系管理员。发布者:观察员,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www.kname.net/ask/6220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