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行为有哪些

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行为是受到法律规制的,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以下几种行为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

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行为有哪些

1、使用欺诈、虚假宣传或引人误解的方式招徕业务。

2、在同一商标案件中,接受有利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的委托。

3、申请注册多件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4、申请注册多件与他人字号、企业名称、社会组织及其他机构名称、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等构成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5、申请注册大量商标但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即大量注册而不使用的商标囤积行为或以炒卖牟利为目的的商标注册行为。

6、以诋毁其他商标的方式吸引客户或进行不正当竞争。

对于商标代理机构,如果存在上述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会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若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维护商标代理市场的正常秩序和促进其健康发展,政府部门和行业组织也在不断加强监管,结合信用记录和代理管理等措施,形成严厉打击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行为的长效机制。

序号 不正当手段行为 违法性质 法律依据
1 担保注册、无忧拿证等虚假宣传 构成虚假宣传,误导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
2 未实际开展商标代理业务,仅收取费用 属于非法经营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
3 未经授权代理他人商标,侵犯他人商标权 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
4 故意拖延、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商标代理职责 属于违反商标代理机构管理规定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
5 利用优势地位,强制捆绑销售其他服务或商品 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
6 散布虚假信息,损害其他商标代理机构声誉 构成诽谤、商业诋毁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
7 故意泄露客户信息,侵犯他人隐私权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
8 与商标局工作人员勾结,谋取不正当利益 构成贿赂、渎职等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

介绍列举了一些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行为,以及相应的违法性质和法律依据,这些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需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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