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当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未对商标局做出的驳回申请决定或不予注册决定提出复审申请,或者未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复审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这些决定即生效,对于被驳回的申请或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不服,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
下面是一个简化的介绍,概述了商标局驳回申请决定、不予注册决定或者复审决定生效的时间:
决定类型 | 决定生效时间点 |
驳回申请决定 | 当事人未在15天内申请复审时,法定期限届满即生效 |
不予注册决定 | 当事人未在15天内申请复审时,法定期限届满即生效 |
复审决定 | 1. 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后书面通知当事人时生效。 2. 如果当事人未在收到复审决定通知后的30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则决定进一步生效。 |
注意:
– 对于驳回申请决定和不予注册决定,当事人可以选择在收到决定通知后的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 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在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除非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延长时间最长为3个月。
– 如果当事人对复审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通知后的30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未采取上述行动,相关的决定或复审决定将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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