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服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的复审案件时,遵循以下程序和原则:
1、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通知原异议人参加并提出意见,原异议人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意见书及其副本,若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意见,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2、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审理内容应涵盖商标局的不予注册决定、申请人申请复审的事实、理由、请求以及原异议人提出的意见。
3、如果原异议人的意见对案件审理结果有实质影响,这些意见可以作为评审的依据,但如果原异议人不参加或者不提出意见,这并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4、对于经不予注册复审核准注册的商标,异议人不能通过起诉的方式寻求救济,相反,异议人只能向行政机关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审理此类复审案件时,会确保程序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同时确保所有相关方都有机会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
序号 | 审理阶段 | 主要内容 |
1 | 提交复审申请 | 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复审申请。 |
2 | 受理复审申请 |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复审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 |
3 | 组成合议组 | 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案件情况,组成合议组进行审理。 |
4 | 通知原异议人参加 | 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通知原异议人参加并提出意见。 |
5 | 异议人提交答辩意见 | 原异议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答辩意见。 |
6 | 审理案件 | 合议组对案件进行审理,包括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调查核实相关证据。 |
7 | 做出复审决定 | 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审理结果,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
8 | 送达复审决定 | 商标评审委员会将复审决定送达给商标注册申请人和原异议人。 |
9 | 不服复审决定起诉 |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10 | 人民法院审理 | 人民法院受理起诉后,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
11 | 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 人民法院根据审理结果,作出一审判决,如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12 | 判决生效 | 经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生效,对判决结果无异议或上诉期限届满后,判决结果生效,商标注册申请人根据判决结果取得商标专用权。 |
这个介绍概括了不服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的复审案件审理的主要流程,需要注意的是,实际操作中可能因具体案件情况有所不同,流程可能会有所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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