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六条,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情况描述 | 相关法规依据 |
商标中的地理标志与商品实际来源地区不符,误导公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六条 |
商标申请人非善意取得注册,且该地理标志已被其他主体用于标示来源地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六条 |
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申请注册时,未能在申请书件中说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 |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
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申请注册时,未能证明申请人具有监督该证明商标所证明的特定商品品质的能力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
申请注册的地理标志与已注册的地理标志相同或近似,容易导致公众混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 |
请注意,以上介绍仅列举了部分情况,实际情况可能更为复杂,在申请注册含有地理标志的商标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商标代理机构以获取详细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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