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宣告国际注册商标无效的时间要求如下:
1、如果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宣告国际注册商标无效,应当自该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驳回期限届满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如果驳回期限届满时仍处在驳回复审或者异议相关程序中,应当自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准予注册决定之日起5年内提出申请。
2、对于恶意注册的情况,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可以在任何时候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3、一旦法定期限届满,如果当事人对商标局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那么商标局的决定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裁定将生效。
请注意,上述信息是根据当前的法律规定提供的,具体操作和流程可能会随着法律的修订而发生变化,如果您需要进一步的信息或帮助,建议咨询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或相关机构。
情况类别 | 提出时间限制 |
一般情况 | 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 |
恶意注册 | 无时间限制,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以随时提出 |
特殊情况1 | 注册商标违反相关法规,如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无时间限制 |
注:特殊情况1中的相关法规包括《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等。
在国际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中,不同情况下的时间限制如上表所示,请注意,具体法律规定可能会随时间变化,建议在操作前查阅最新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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