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在先申请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是指商标主管机关对于违反商标法的规定而不应获得注册的已注册商标,按照法律程序宣告其无效的制度。 具体而言,已经注册的商标,因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或因侵犯他人权益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主动依职权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或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依申请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在先申请权

被宣告无效的商标自始无效,即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序号 无效宣告请求情形 法律依据
1 注册商标与他人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可能导致公众混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
2 注册商标侵犯他人在先的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企业名称权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3 注册商标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
4 注册商标是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
5 注册商标与他人在先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可能导致驰名商标淡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6 注册商标与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可能导致公众混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
7 注册商标系对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号的抄袭、模仿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九条
8 注册商标与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相同或近似,可能导致公众混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

请注意,以上介绍仅列举了部分常见情形,具体案件还需结合实际情况及法律法规进行分析,在先权利人在请求宣告注册商标无效时,应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享有在先权利,并说明注册商标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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