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但如果申请人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2、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但如果申请人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证明文件的,也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3、要求基于第一次申请的优先权,但未完整填写申请书中“申请/展出国家/地区”“申请/展出日期”“申请号”栏的,或者要求基于展会的优先权,但未完整填写申请书中相关栏的,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日期超过“申请/展出日期”六个月,或者未同时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包括原件和中文译文),也未在自申请日起三个月内补交的,或者优先权证明文件与申请书中相关内容不一致的,都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4、申请人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六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同样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序号 | 未要求优先权的情形描述 |
1 | 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在中国提出书面声明要求优先权 |
2 | 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在中国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但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 |
3 | 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申请人未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提出书面声明要求优先权 |
4 | 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申请人虽提出书面声明要求优先权,但逾期未提交证明文件 |
5 | 申请人提交的优先权证明文件不符合要求,如未注明申请日期和申请号,或未经受理该申请的商标主管机关证明 |
请注意,以上介绍仅作参考,具体情形需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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