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 。
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是否具有追溯力,取决于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案件情况,以下是一个简化的介绍,概述了相关情况:
情况类别 | 是否具有追溯力 | 法律依据/解释 |
一般原则 | 是 |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七条,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通常具有追溯力,以防止权利人基于无效商标获得不当利益。 |
特殊情况 | 否 | 若案件具体情况表明,追溯至宣告无效的日期将明显损害社会秩序稳定,可能不具备追溯力。 |
已执行情况 | 有限 | 如果原生效判决的权利人利益已经实现,如商品已经销售或权利已转让,可能不再追溯至宣告无效的日期。 |
侵权裁判 | 视情况 | 在再审案件中,如“陈麻花”案,法院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追溯至宣告无效的日期,平衡公平正义与秩序稳定。 |
公共利益 | 否 | 如果考虑公共利益,如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利益,可能不会追溯至宣告无效的日期。 |
请注意,介绍仅为简化的解释,实际案件中需要根据具体法律规定、案件事实以及法院的判断来确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的追溯力。
图片来源于互联网,如侵权请联系管理员。发布者:观察员,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www.kname.net/ask/6251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