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或者办理其他共有商标事宜时,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应当在申请书中指定一个代表人,这个代表人的任务将是在整个申请过程中代表所有共有人与商标局进行沟通和协商,如果申请书中没有指定代表人,那么将以申请书中顺序排列的第一人为代表人。
每个共有人都应当附送自己的身份证明文件,自然人应当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其他能够证明其以自然人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证明),法人应当提交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确定代表人是共有商标申请的重要环节,以确保申请过程的顺利进行,建议所有共有人在申请前就明确指定代表人,并准备好相应的身份证明文件。
序号 | 申请人名称 | 申请人类型(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联系方式 | 是否同意作为代表人 | 备注 |
1 | 申请人A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手机/邮箱等 | 是/否 | 如有特殊要求可在此备注 |
2 | 申请人B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手机/邮箱等 | 是/否 | 如有特殊要求可在此备注 |
3 | 申请人C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手机/邮箱等 | 是/否 | 如有特殊要求可在此备注 |
… | … | … | … | … | … |
n | 申请人N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手机/邮箱等 | 是/否 | 如有特殊要求可在此备注 |
注:1. 共同申请人需在介绍中明确指定一名代表人,并在“是否同意作为代表人”一栏勾选“是”。
2、如果共同申请人未在介绍中指定代表人,商标局将默认将申请书中顺序排列的第一人视为代表人。
3、代表人负责处理商标注册申请或共有商标事宜的相关事宜,并接收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发送的文件。
4、请确保介绍中的联系方式准确无误,以便商标局与代表人保持联系。
共同申请人填写完毕后,请将介绍提交给商标局,以便办理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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