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是指公众对某一经过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出该商标不予注册的反对意见,即要求商标局在规定的3个月异议期满后不要核准该商标注册,如果商标被提出异议,那么申请人应该在商标公告期结束后的12个月内提出商标异议申请,如果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6个月。
时间节点 | 时间规定 | 说明 |
商标异议期限 | 3个月 | 自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计算,至注册公告的前一天。 |
异议答辩时限 | 30天 | 自被异议人收到商标异议材料副本之日起计算。 |
商标局审核异议时间 | 约10-12个月 | 从异议人提出异议申请到商标局审核完结并下发决定的时间。 |
异议成功后的复审期限 | 12个月 | 被异议人对商标局异议决定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的期限。 |
复审决定期限 | 12个月 | 商标评审委员会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 |
复审决定不服起诉期限 | 30天 |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 |
注册商标无效申请期限 | 5年(恶意注册不受时间限制) | 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期限,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
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期限 | 12个月 | 商标评审委员会自收到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做出裁定。 |
裁定不服起诉期限 | 30天 |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 |
请注意,以上时间规定可能会因特殊情况而有所延长,具体时间还需以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及相关法院的实际情况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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