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服务场所以及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行为。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这也包括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在确认不侵犯立体商标案件中,需要判断被诉侵权产品与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是否相近似,这应当综合考虑两者是否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三维标志的形状、外观等构成要素是否近似,以及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及知名度如何。
5、对于三维立体商标,除了与商品及其包装容器无关的其他形状,要注册立体商标,在具有显著性之前还应证明其形状的非功能性。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典型的案例也涉及了立体商标的侵权认定,有案例涉及酒瓶立体商标的侵权认定,其中考虑了三维标志本身是否具备显著性,通过整体比较被控侵权产品与立体商标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对被告主观恶意、是否可能造成混淆进行了论述。
立体商标的侵权判断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包括商品类别、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等,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指导。
序号 | 立体商标侵权行为描述 | 法律依据 |
1 |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立体注册商标相同的立体商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一) |
2 |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立体注册商标近似的立体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立体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立体商标,容易导致混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二) |
3 | 销售侵犯立体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三) |
4 |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立体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立体注册商标标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四) |
5 |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立体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五) |
6 | 故意为侵犯他人立体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立体商标专用权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六) |
7 | 给他人的立体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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