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
3、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4、侵犯商标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序号 | 处罚措施 | 法律依据 |
1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 |
2 | 没收、销毁侵权商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 |
3 | 没收、销毁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 |
4 | 罚款(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 |
5 | 罚款(二十五万元以下,无违法经营额或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 |
6 | 刑事处罚(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
7 | 刑事处罚(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
8 | 行政处罚(对侵权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罚款一万元以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
9 | 赔偿损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 |
请注意,具体处罚措施会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和严重程度进行判断和实施,介绍仅供参考。
图片来源于互联网,如侵权请联系管理员。发布者:观察员,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www.kname.net/ask/6275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