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擅自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即生产行为),与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均构成对权利商标的侵害,对于这种行为,需要承担包括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在内的民事责任。
明知产品是侵犯商标权,当事人故意生产的,属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如果侵权行为严重到涉及刑事责任,量刑标准是根据犯罪行为人的具体犯罪行为来确定的。
对于商标权利人来说,当发现有侵权行为时,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提起民事诉讼来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近日发布的《商标侵权判断标准》也为社会各界提供了关于商标侵权的行政与司法并行保护的参考。
处罚措施 | 法律依据 |
责令停止侵权 | 《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
没收、销毁侵权商品 | 《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
没收、销毁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的工具 | 《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
处以罚款 | 《商标法》第六十条、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侵权所获利润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侵权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刑事责任(有期徒刑、拘役、罚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商标法》第六十条,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请注意,以上介绍仅作为参考,具体处罚措施还需根据实际情况及法律规定来确定,法律规定可能会随着时间推移而发生变化,请在处理相关问题时查阅最新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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