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商标异议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存在法律规定的情形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如果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

提出商标异议的条件

条件 异议期限
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 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
收到答辩通知书后的答辩期限 收到答辩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

注意:如果异议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假日,可以顺延至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图片来源于互联网,如侵权请联系管理员。发布者:观察员,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www.kname.net/ask/62910.html

(0)
观察员观察员
上一篇 2024年6月19日 04:47
下一篇 2024年6月19日 04:50

相关推荐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