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存在法律规定的情形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如果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
条件 | 异议期限 |
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 | 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 |
收到答辩通知书后的答辩期限 | 收到答辩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 |
注意:如果异议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假日,可以顺延至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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