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抗辩是指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提出的证据或理由,以证明其行为不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数据,近年来我国专利民事纠纷的数量呈现上升趋势,对于被告来说,进行专利权抗辩是至关重要的。
以下是进行专利权抗辩的主要理由:
1、专利权无效抗辩:这是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提出的最主要的抗辩理由之一,即被告认为原告的专利权本身是无效的,例如该技术已经在申请日前为公开技术。
2、现有技术抗辩:自我国2009年修订专利法后,加入了现有技术抗辩条款,这意味着,如果被告可以证明其在实施被诉侵权行为时,所使用的技术或方法已经是公众知悉的技术,那么原告的专利权就不能得到支持。
3、非侵权行为抗辩:被告可以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行为并未侵犯原告的专利权,例如其生产的产品与原告的专利技术不同。
4、权利用尽抗辩:当原告将专利产品销售给第三方后,这些产品再转售时,被告可以提出权利用尽的抗辩,认为自己的销售行为并未侵犯原告的专利权。
5、合同抗辩:在某些情况下,双方可能签订了关于专利使用的合同,其中明确规定了使用范围和期限,被告可以基于合同内容进行抗辩。
6、恶意取得专利权抗辩:当被告能够证明原告恶意取得专利权时,例如将申请日前公众已知的技术申请为专利,这也是一个很好的抗辩理由。
专利权抗辩是专利侵权纠纷中被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采取的一种法律行为,以下是专利权抗辩的常见理由及目的的介绍:
抗辩理由 | 目的及意义 |
专利无效抗辩 | 指被告主张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的授权标准,如新颖性、创造性不足等,以使专利失去法律保护,从而免除侵权责任。 |
现有技术抗辩 | 被告证明其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不构成侵犯专利权,从而避免承担侵权责任。 |
先用权抗辩 | 被告证明在专利申请日前已使用或准备使用相同技术,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以维护自身权益。 |
权利用尽抗辩 | 被告证明其使用、销售或进口的产品是基于专利权人或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
合法使用权抗辩 | 被告证明其使用专利技术已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如委托开发、合作开发、使用许可等,以证明其行为合法。 |
禁止反悔原则抗辩 | 被告主张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或维持专利权有效过程中所放弃的内容,不能再纳入专利保护范围,以限制专利权人的主张。 |
捐献规则抗辩 | 被告证明专利权人仅在说明书中记载而未在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技术方案已捐献给社会,不能主张为专利保护范围。 |
诉讼时效抗辩 | 被告主张原告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限内未提起诉讼,以使原告丧失请求侵权赔偿的权利。 |
非生产经营目的抗辩 | 被告证明其使用专利技术并非用于生产经营目的,从而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
Bolar例外抗辩 | 被告证明其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专利医疗器械是为了提供行政审批所需的信息,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
权利冲突抗辩 | 被告主张涉案专利与他人专利或知识产权存在冲突,以证明其行为不构成侵权。 |
全面覆盖原则抗辩 | 被告证明被控侵权物并未完全落入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从而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
通过以上介绍,可以了解专利权抗辩的常见理由及其目的,有助于在专利侵权纠纷中更好地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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