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4年假冒商标侵权案件的管辖权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类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为了进一步明确和完善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制度,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7日通过了《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将由知识产权法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在审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法典和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还可以作出罚款,收缴侵权商品、伪造的商标等行政处罚。
以下是2024年假冒商标侵权案件管辖权的介绍:
序号 | 案件类型 | 管辖权规定 |
1 | 假冒商标侵权案件 | 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2 | 侵权行为地 | 1. 侵权行为实施地 2. 侵权结果发生地 |
3 |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 | 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 |
4 | 侵权结果发生地 | 被侵权人住所地 |
5 | 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共同诉讼 | 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
6 | 仅对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 | 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
7 | 商标专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 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中级人民法院 |
8 | 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件 | 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中级人民法院 |
9 | 商标专用权权属纠纷案件 | 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 |
10 | 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案件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11 | 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 被告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 |
12 | 申请诉前停止侵权和保全案件 | 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或被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 |
请注意,上述规定仅供参考,具体管辖权规定可能因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的修改而有所变动,如有疑问,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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