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三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向商标局备案并报送备案材料。 商标许可合同可以变更许可使用期限,但需要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进行备案并报送备案材料。
商标许可合同的许可使用期限可以进行变更,前提是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是一个关于商标许可合同期限变更的介绍示例:
序号 | 变更内容 | 原许可期限 | 变更后许可期限 | 变更依据/备注 |
1 | 延长许可期限 | 5年 | 8年 | 双方协商一致,且不违反法律法规 |
2 | 缩短许可期限 | 10年 | 6年 | 双方协商一致,且不违反法律法规 |
3 | 续签许可合同 | 8年(即将到期) | 10年 | 在原合同到期前进行续签 |
4 | 变更许可种类 | 独占许可 | 排他许可 | 许可种类变更,可能导致期限调整 |
注意事项:
1、商标许可合同的变更必须遵循我国商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变更许可期限需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3、商标许可合同变更后,应及时向商标局备案,以确保合同变更对善意第三人具有约束力。
4、商标许可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但可以续签,在变更许可期限时,应注意合同期限与商标注册有效期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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