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抢注商标是指未经权利人同意,擅自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商标进行注册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行为属于恶意抢注商标:
1、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证的;
2、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证的;
3、以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证的;
4、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证的。
以下是一个简化的介绍,概述了可能被认定为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
序号 | 恶意抢注行为类别 | 具体表现 |
1 | 复制、摹仿、翻译他人驰名商标 | 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已知的驰名商标高度相似或相同 |
2 | 代理人或代表人抢注 | 代理人或代表人抢注其代理或代表品牌的商标 |
3 | 抢注在先使用的商标 | 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市场影响力的商标 |
4 | 损害在先权利 | 抢注他人具有商业价值的商号、外观设计、作品、姓名、肖像等 |
5 | 独占公共资源 | 将本属于公共资源的名称、标志等抢注为商标 |
6 | 明知或应知抢注 | 明知或应知他人在先创意、使用商标的情况而抢先注册 |
7 | 不正当手段 | 使用欺骗、误导等手段抢注商标 |
8 | 牟取不正当利益 | 注册成功后,以索要高额转让费、许可使用费或侵权赔偿金为目的 |
9 | 高价转让或许可使用 | 注册成功后,对被抢注人提出高价转让或许可使用商标的要求 |
10 | 误导公众 | 使用抢注的商标进行误导性宣传,造成市场混乱 |
请注意,这个介绍是基于上述参考信息整理的,实际认定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可能需要考虑更多的法律细节和具体案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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