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标法》第四十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的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
续展次数 | 续展有效期 | 申请时间 | 相关规定 |
首次续展 | 10年 | 商标注册有效期届满前12个月内 | 商标注册人需在此期间内递交续展申请 |
第二次续展 | 10年 | 上一次续展有效期届满前12个月内 |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均为十年,续展次数没有限制 |
第三次续展 | 10年 | 上一次续展有效期届满前12个月内 | 同上 |
… | 10年 | 上一次续展有效期届满前12个月内 | 同上 |
第n次续展 | 10年 | 上一次续展有效期届满前12个月内 | 同上 |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也是十年,商标注册人可以在商标有效期届满前的12个月内申请续展,续展次数没有限制,如果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办理续展手续,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若宽展期内仍未提出申请,商标局将注销该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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