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的摊销是一种会计处理方法,用于分摊购置成本,在我国,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专用权的有效期为十年,对于转让取得的商标,其摊销方法应与原始取得的商标相同。
假设A公司于2023年1月1日将商标权转让给B公司,协议约定转让价格为100万元,A公司已计提摊销10万元,无减值准备,在这种情况下,B公司在接收商标权后,需要按照之前A公司的摊销方法和摊销年限进行继续摊销,税务部门核定印花税1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6万元。
需要注意的是,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是准予扣除的,且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B公司在摊销商标权时,应确保其摊销方法和摊销年限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序号 | 会计科目 | 借方金额(元) | 贷方金额(元) | 备注 |
1 | 无形资产—商标权 | 800,000 | 转让取得商标权 | |
银行存款 | 800,000 | 支付商标权转让费 | ||
2 | 管理费用 | 66,667 | 每月摊销商标权(800,000/10/12) | |
无形资产摊销 | 66,667 | 累计摊销商标权 |
说明:
1、在取得商标权时,借记无形资产—商标权,贷记银行存款,表示支付转让费取得商标权。
2、根据商标权的摊销期限(本例中为10年),每月摊销金额为:800,000元 / 10年 / 12个月 = 66,667元,每月末进行摊销分录,借记管理费用,贷记无形资产摊销。
请注意,这个介绍只是一个示例,实际摊销金额和期限可能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和政策法规进行调整,在实际操作中,请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和政策法规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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